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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公社自助聚会及户外活动公约
  加入时间:2006/3/21 6:09:19  幸福公社:公社文书  点击:3720

     欢迎您参加幸福公社网站社员网友发起的自助户外活动!

  幸福公社网站www.Gongshe.com是一个进行都市成人网上交流和组织生活聚会户外活动的网站,提倡社员参与组织的自助原则,为乐于健康交往、喜爱运动和户外活动的朋友提供交流、了解和参与的机会及空间。我们提倡亲近自然、享受生命,不从事违反自然与生命规律的户外活动,不盲目追求挑战自我、挑战自然的活动。尊重生命,珍爱生命,这也是自然最崇高的法则。其中由于户外活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所以为使公社网站能够正常平稳地运行下去,不断地为大家提供交流空间和信息,不使户外活动中的危险因素影响幸福公社网站的运行,借鉴并参考其他网站的自助约定,幸福公社特制订如下公约。

  鉴于户外活动难免会存在不可预知的危险性,为自己、为他人,请你务必在报名参加活动前先仔细阅读《幸福公社自助聚会及户外活动公约》。当你参加活动时,表明你已同意并遵守下述公约。这不是简单的单方格式合同,而是对公社社员网友们进行户外活动的现实情况的描述。

第一款 活动原则


第一条: 幸福公社网站的社员网友所发起的户外活动,具有以下特性:幸福公社不是旅行社,不赢利,不搞收费会员制,不搞野外生存,不提供野外活动商业服务。尤其是最后一点,要搞清楚,各位!请记住了你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你应该努力使自己在活动中的行为达到自助。
第二条: 参加活动者为身体健康,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中国公民,男女均可,受地域开放限制,台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外国人士视情况加入;根据活动内容如允许未满二十四周岁或行为不便者参加,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或由法定监护人指定陪同人。
第三条: 活动参加者要自备野外活动所需个人装备,如登山包、睡袋、防潮垫、帐篷、炉具、防寒衣物、照明工具等。
第四条: 活动费用AA制,公共费用一律平摊,活动中的收支明细应公开、透明,活动参与者需互相友好监督。
第五条: 活动无固定发起者,凡有责任心、有能力、有兴趣者均可发起。
第六条: 活动计划的发布、报名、确认均应公开进行,参加者需自行留意,建议参加个人资料相对可信的五好社员以上级别的社员组织的活动。
第七条: 活动的发起者和参加者本着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
第八条: 我们提醒你,因为户外活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在参加时请注意安全,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和义务有充分考虑。

第二款 发起活动原则


第一条: 幸福公社社员发起的活动计划和户外活动属个人行为,与网站的运行无关,幸福公社网站起着信息交流的作用。
第二条: 发起者本人应身体健康,有一定户外活动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
第三条: 活动前,活动发起者应制订活动计划,予以公布,采取公开报名的原则。
第四条: 活动发起者所制订的活动计划应尽量包括以下内容:活动概述、行程详尽安排、所需装备、费用预算、付款方式、注意事项、报名方法、责任声明等。
第五条: 活动中,发起者负责组织、协调、带队、联络等工作。
第六条:建议和保险公司联系,为出行活动集合时间24小时前提供自己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的参与者办理短期旅行人身意外保险,未提供相关内容者可视为本人放弃该权利。
第七条: 发起者所承担的组织带队工作,完全是自愿和义务的。为鼓励积极参与和组织,根据出行活动组织的复杂程度,组织者可予以在事前公布项目和标准的、经参与者认可的采点、交通及通讯费用补贴,但不得从参加者那里收取任何组织费、劳务费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和经济利益,同时也不给参加队员提供野外活动商业服务。
第八条: 发起者要结合活动强度、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根据报名人员的体力、装备、经验、意志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不适合者予以劝退。 [PAGE]
第九条: 活动中发起者有义务对全队活动进行组织协调,但活动性质属于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原则上发起者不会对任何个人承担法律责任,所有参与者请保持清醒地认识和共识。

第三款 参加活动原则


第一条: 活动参加者应本着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
第二条: 参加者本人应身体健康,有团队精神及顽强的意志力。
第三条: 参加者应自备野外活动所需的基本装备,符合活动发起者的装备要求,如自备登山包、睡袋、防潮垫、防寒衣物、照明工具等。
第四条: 活动中的全部费用实行AA制原则,参加者需承担各自的活动费用,所有公共费用一律平摊。半途加入或退出者也需根据活动要求并自觉承担相应部份的费用。
第五条: 活动参加者应尊重发起者的组织、安排,遇着困难或意见不统一可与发起者商量,但没人强迫你服从。
第六条: 参加者应协助发起者做好公共工作,互相协助,注意安全,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遵守时间,不迟到。如果由于个人原因迟到,请自行解决交通问题或表明你放弃参加本次活动。
第八条:建议出行活动集合时间24小时前通过组织者提供自己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的参与者办理短期旅行人身意外保险,未提供相关内容者可视为本人放弃该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赔偿应满足法定的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出现;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有过错。以登山为例,网友社员在登山过程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潜在的人身危险有正常的判断和预见;活动发起者对登山队成员的攀登活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某位网友社员在活动过程中,遇客观环境等不可抗力或自己的大意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活动发起者没有主观过错,以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活动发起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幸福公社
                                
                                      200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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